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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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章程

(2020年7月修订,2020年8月18日经第十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全省测绘科技工作者和有关测绘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社会公益性质的全省性、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测绘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安全风险;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民主办会原则,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团结和组织广大测绘科技工作者,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促进测绘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测绘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测绘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测绘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维护测绘科技工作者的权益,为创建创新型、节约型国家,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

     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省内外和国际间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和学术考察活动,促进测绘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二)围绕省内外科学技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测绘科技工作者献计献策,接受委托组织进行科技项目与决策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技进步奖与优质测绘工程评选、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科技成果的展览、演示等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促进科技进步;

(三)普及测绘科技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交流科学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开展有益于开发青少年智力的科普活动和热爱祖国等版权意识教育;

(四)编辑出版《测绘》期刊及有关学术论文集;评选、推荐优秀学术著作、论文、科技成果和科普作品,并给予奖励;

(五)开展继续教育工程和技术培训活动,举办讲习班、培训班,帮助科技工作者补充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

(六)通过学会各种学术活动,按照规定奖励优秀测绘科技人才


建立科技人才库、专家组,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推荐专家人才;

(七)奖励优秀会员及有突出成绩的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

(八)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积极承接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指导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包含:普通会员、资深会员。

单位会员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测绘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单位会员包含: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团体单位。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会会员的基本条件为: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3. 在测绘行业或测绘学科领域从事技术与管理工作并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个人会员的条件为下列之一:

1. 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级职称任职资格以上者;

2. 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

3. 本科毕业从事测绘工作两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测绘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

4. 高等院校在校本科生表现特别优秀,校方特别推荐者;大专院校测绘专业并有二位高级职称会员推荐的优秀学生;

5. 非大专院校毕业,但已从事测绘工作十年以上,并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自学成才者或技术革新成就突出者;

6. 热心支持本会活动的从事测绘组织管理的工作者;

7. 热心支持本会活动的测绘仪器、软件厂商的代表。

(三)资深会员的条件下列之一:

1. 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被本会授予的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

2. 从事本会兼职工作15年以上并对本会有卓越贡献者;

3. 在测绘界及相关学科领域内有显著贡献和较大影响的技术专家;获得国家级、省级及相当部省级三等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创造发明奖、教学成果奖的主要研究者;

(四)单位会员的条件为下列之一:

1. 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测绘科研、教学、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2. 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依法登记的市州测绘学会和其他相关的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并由本会发给证书;

(三)单位会员由单位提出申请,团体单位会员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即为本会单位会员,理事单位及以上由本会秘书处审核并需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本会发给单位会员相应铭牌;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可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国内国际民间交往、科技联谊等活动。

7. 可参加本会组织的推荐技术专家或其他候选人等活动;本人论文可直接参加本会组织的优秀论文奖评选;免费获得《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会讯》、《测绘》期刊及其他有关资料。

8. 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单位会员享有个人会员的权利,增加下列权利:

1. 可向本会推荐理事、监事候选人;

2. 可推荐本单位优秀的项目,参加本会组织的测绘科技进步奖、优秀测绘工程奖、优秀论文奖等评选活动;

3. 具有向本会推荐优秀技术专家或其他候选人的资格;优先承接或获得本会的有关科技咨询服务、各类科技教育培训等活动;

4. 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联系方式、工作主要业绩以及参与的重要社会活动情况等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及日常联系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凡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奖励;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届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数的1/3。

(一) 理事入选条件:应是会员中学术上或科技开发上有成就、学风正派、有精力参与学会事务的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的从事组织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管理者。

(二)理事产生程序:单位会员推荐、本会分支机构推荐、会员自荐(需二名以上常务理事推荐)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核通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审议提名,最后在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三)理事更换与增减:届中需要增补理事、或理事在任期间因故不能履职需调整的,由本会秘书处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组织换届选举;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单位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条例,审定工作计划;

(九)推荐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科技成果,并奖励其作者;表扬学会活动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十)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增补和罢免部分理事,授予名誉理事长,聘任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会和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可决定负责人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必要时可设常务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和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中除第二、第四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会和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发展情况,(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和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七)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因工作需要,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指定副理事长、秘书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因工作需要可委托常务副秘书长或指定副秘书长行使职权。秘书处可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工作部门。

(一)根据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对选聘和招聘的工作人员,其档案工资、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住房公积金、出国政审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秘书处主要职责是:1.收发上级和本会有关文件并存档;2.起草和发布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并上报和存档;3.编写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预算、年终总结和有关工作报告;4.做好会员的会籍日常管理及联系咨询工作,保持与主管单位、登记单位和指导单位的承系对接,协调管理各分支机构日常工作,保持和增进与市州测绘学会的友好往来和业务上的交流;5.筹办学会主办的各类会议,接待上级领导和兄弟单位的业务指导与咨询;6.管理好学会相关实体单位的正常工作;7.及时编辑出版发行学会所办刊物;8.认真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和审议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18日第十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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